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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死亡前2年贈產按比例課稅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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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時報新聞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今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俗稱「大老婆條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如被繼承人之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案修法源自於113年10月的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該案例為,陳男除元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陳男在過世前1年贈與元配價值3億的高額股票,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續元配與子女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幼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表示,《遺贈稅法》修正草案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財政部指出,另外,修正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張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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