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號
6593
主旨
台灣銘板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4年6月3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臨時會 民國114年07月22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董事7名(含獨立董事3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4年06月13日至114年06月23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桃園市龜山區華亞一路36號)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114年06月26日 備註: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4年6月23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回覆確認結果。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於受理期間內寄達。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提名申請書中請敘明以下資訊: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名、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地址/電話/Email)。
(2)被提名人名單: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被提名人類別。
(3)提名股東簽章。
(4)提名獨立董事請檢附下表文件。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1.敘明兼職公司名稱及所擔任之職務
2.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14年6月23日17時前送(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參酌95年4月7日經商字第09502043500號函規定係採到達主義,為避免送達時點之
爭議,明確規範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送達,郵寄者不宜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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