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序號:1
二、股東會種類:TDR股東常會
三、主旨:
2025年股東常會日期、地點、議程公告
四、開會日期:114年5月28日
五、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14年5月13日
停止過戶日期訖日:114年5月13日
六、開會地點:香港中環干諾道中13-14號歐陸貿易中心11樓1101-02室
七、開會事由:2025年股東常會
八、辦理過戶手續:
(一)最後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14年5月12日14時30分前(24小時制)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辦理過戶機構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地下一樓
(四)辦理過戶機構電話:(02)25865859
(五)辦理過戶方式: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辦理過戶手續
(六)其他:
九、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該公司主要會議內容/議程如下,該會議內容/議程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處揭露。1. 省覽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董事」)報告及核數師(「核數師」)報告;2. 考慮重選退任董事(各自作為個別決議案),並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3. 考慮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及考慮及酌情批准以下作為普通決議案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4. 「動議︰(a) 除下文(c)段另有規定外,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額外股份(「股份」)(包括在上市規則准許下任何出售或自庫存轉讓庫存股份(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的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兌換為股份的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需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的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兌換為股份的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c) 董事根據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配發)及發行的本公司股本(包括任何出售或自庫存轉讓庫存股份)總面值,惟不包括(i) 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ii) 根據本公司不時採納的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所授購股權獲行使而發行的股份;(iii)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或其他不時生效的有關規例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iv) 因根據本公司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的條款行使認購權或兌換權而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須以此數額為限;及(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間:(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 根據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當日。「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間,向在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的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附有權利認購股份的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本公司適用地區的法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豁免或其他安排)。」5. 「動議︰(a) 除下文(b)段另有規定外,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交所及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經綜合及修訂的一九六一年法例第三條)公司法的規定及規例及就此而不時經修訂的所有其他適用法例,在聯交所或股份上市而經證監會與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以及在上市規則准許下釐定該等購回股份是否由本公司持作庫存股份或另行註銷;(b) 根據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關期間,本公司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的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須以此數額為限;及(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間:(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的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當日。」6. 「動議在通過上文第4及5項決議案之情況下,擴大董事根據上文第4項決議案獲授可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額外股份之無條件一般授權,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項決議案所獲授權可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惟增加的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的10%,該數額可能獲董事根據或按本公司根據或遵照上文第5項決議案所獲授權購回股份總數所要求的數額的有關一般授權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或出售或自庫存轉讓)。」7. 「動議:(a) 待聯交所批准因根據本公司的新購股權計劃(「二零二五年購股權計劃」,其註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股東週年大會並由股東週年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可能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可予配發及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後,批准及採納二零二五年購股權計劃,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授出購股權及配發、發行及處置據此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而發行的股份(包括自庫存轉讓有關數目之庫存股份(如適用)),並採取一切可能認為必要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訂立一切可能認為必要或權宜的有關交易、安排及協議,以實施或全面落實二零二五年購股權計劃;及(b) 批准及採納截至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10%的計劃授權上限,即根據二零二五年購股權計劃及涉及發行本公司新股份的任何其他股份計劃將予授出的所有購股權或獎勵而可予發行的股份最高數目。」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批准以下作為特別決議案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8. 「動議批准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之通函(「通函」)附錄四所載建議修訂本公司現有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現有細則」);以及批准及採納向大會提交的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新細則」)(其形式已提呈大會,其註有「B」字樣之副本已提交大會並由股東週年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其中納入通函附錄四所述的全部建議修訂,以取代並刪除現有細則,於大會結束後即時生效,並授權本公司董事辦理一切所需事項,以落實採納新細則。」(二)為配合停止過戶作業,存託機構將於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暫停受理本公司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及再發行申請作業。(三)本次股東週年大會最後過戶日(114年5月12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4年5月1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十、特此公告 ●完備:已公告權利分派
以上公告係由巨騰-DR存託憑證之國內存託機構代為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
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前揭公司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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