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全球步入數位化深水區,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不只是實體遺產,還有龐大的「數位遺產」。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分析,面對此一新興課題,美國2015年通過《修正版統一受託人數位資產存取法》(RUFADAA),為數位資產的管理與繼承提供具體的運作框架,成為各國在建構相關法制時的重要參考指標。
根據RUFADAA規定,數位資產被定義為一種「電子紀錄」,且個人對其享有某種權利或利益。這項定義涵蓋的範圍極其廣泛,不僅包含儲存在電腦、行動裝置、雲端或社交媒體上的資料,還包括帳號權限、電子通訊紀錄以及數位貨幣(如比特幣)、網域名稱等。甚至在商業行為中常見的航空哩程或購物紅利點數,在該法案下也被視為數位資產的一種。
法制局指出,RUFADAA的核心精髓在於其對數位資產的精細分類,藉此在「帳號持有人的隱私權」與「受指定人的存取需求」之間取得平衡。RUFADAA將數位資產分為三類,一是電子通訊內容,如電子郵件、簡訊的主旨與具體內容。這類資產涉及高度隱私,受指定人除非獲得帳號持有人的明確授權,否則不得訪問。
二是電子通訊目錄,僅包含通訊往來的紀錄(如發信人、收信人及時間),不含內容。若持有人生前未做指定,受指定人僅能請求揭露此類目錄;三是其他類型資產,如數位貨幣或網銀帳戶,這類資產本質上等同於一般財產權。遺囑執行人可依法請求進入帳戶進行分配,業者亦有揭露義務。
為避免死後產生存取爭議,RUFADAA建立了「生前指定機制」,允許持有人預先指定受指定人,並明確設定其管理範圍與權限。這種制度不僅適用於死亡,也涵蓋持有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的情形。受指定人在行使職權時,也須基於隱私保護原則,審酌是否公開或刪除特定的醫療或宗教敏感資訊。
反觀台灣,目前法制對於數位資產的處理仍面臨挑戰。法制局認為,雖然具經濟價值的數位資產(如比特幣)在民法繼承上尚無疑義,但具精神價值的資產(如社群媒體貼文、個資)則涉及「數位人格權」與「死後隱私權」。
由於我國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且《個人資料保護法》僅保護生存自然人,導致逝者的數位個資在科技巨頭掌握下,往往面臨法律保障的真空。主管機關應及時參考RUFADAA等國際立法例,檢討相關法規,以因應AI時代帶來的全新挑戰。(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陳美君/台北報導)
☞警語:以上媒體報導,非任何形式之投資建議,投資前請獨立思考、審慎評估。nStock網站所有內容僅供APP使用教學參考,並無任何推介買賣之意,投資人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