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王逸芯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5)日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台灣大(3045)申請展延原先與台灣之星合併案中,限期繳回超頻頻寬的附款履行期限。NCC指出,行政救濟並不影響台灣大繳回頻寬期限,台灣大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故維持原先要求,台灣大必須在6月30日依法處置,交回超額頻譜。
NCC表示,台灣大於113年4月17日向該會申請展延前揭附款之履行期限,台灣大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台灣大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先前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台灣大要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台灣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台灣大併台灣之星的台台併在113年2月底拍板,台灣電信業也在去年12月電信業正式進入新三雄時代,由於NCC(國家通訊委員會)當時以附加條件方式通過,台灣大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繳回超額的3.5GHz黃金頻譜,如今NCC正式駁回台灣大的延展申請,則台灣大就必須在6月30日前繳回頻譜,屆時台灣大網路服務是否會有影響,進而衝擊現有用戶權益,都考驗台灣大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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