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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廠第一型與第三型綜合探討
徐嘉欣會計師
2023-08-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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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會計師事務所 徐嘉欣會計師 佾廷電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徐政港電機技師


前言


全球淨零排放浪潮與歐美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淨零轉型已經不只是環保議題,更是各產業國際競爭力的經濟課題;日前蘋果公司(Apple)宣布全球供應鏈脫碳計畫進展,致力於2030年前與 Apple 相關的生產活動 100% 使用綠能,台系供應商為攻進Apple供應鏈,使用再生能源的需求已是刻不容緩;今年(112)10月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試行上路,台灣鋼鐵業出口商首當其衝,而隨著CBAM納管範圍持續擴大,對於供應鏈或中小企業也必須重視能源效率使用及溫室氣體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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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07年12月20日通過「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將循環經濟理念及永續創新的思維融入各項經濟活動,其中重點推動項目之一即是「促進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不管是「養豬場沼氣發電」或是結合養殖漁業的「漁電共生」,皆是為維持環保與生態之間的平衡達成永續經濟。再生能源的使用不僅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對地方經濟活化和環境改善產生重要影響。


而本文旨在為讀者介紹太陽光電領域中常見的專業術語,包括「第一型」和「第三型」,以及相關的法規適用。這些術語對於了解太陽光電產業的發展和法規框架至關重要。


第一型及第三型電廠之名詞定義


第一型與第三型太陽能電廠的名稱,來自《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3]第三條的用詞定義:「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中略)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從法條中可推知,不論裝置容量大小,只要是根據《電業法》[4]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就屬於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其他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未依《電業法》設置者,就屬於第三型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一般來說,第一型電廠通常為是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之發電設備(大電廠),而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之發電設備通常以第三型裝置(小電廠)。


隨著台灣電力市場自由化,發展出許多的綠電模式,包含共同升壓站、綠電轉供、自發自用等,第一型電業公司經過經濟部的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等流程,取得電業執照後,可以根據每個案場的情境來調整與台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網,藉由台電的饋線線路轉供給其他需要綠電憑證的單位,或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 而第三型電業公司,則免去經濟部特許營業項目審核流程,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與台電簽訂購售電契約。(如圖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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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對象之差異


《電業法》於106年修法後,開放民間生產及銷售綠電,依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與台電辦理簽約,除非是符合同條第四點規定,「一、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直供或轉供。二、自用且無躉售電能。三、銷售電能予再生能源售電業。」方得免與公用售電業簽約。(如圖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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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太陽能發電業者無論大電廠或小電廠,若欲銷售電能予台電公司以外的對象,皆必須以第一型申請取得能源署核發之籌設許可、施工許可後換發電業執照方得開始售電,且其公司營業項目應新增或設立「D101011 發電業」;若為第三型,則僅能自用或將電能銷售予台灣電力公司,其適用之營業項目為「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因非為特許營業項目,故太陽能發電業者只要在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即可。(如圖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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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電廠轉型之路


為推廣再生能源發展,政府推出再生能源發電保證收購制度,也就是上段所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原則上應與台電公司辦理簽約之制度。目前躉購費率視裝置容量大小,由經濟部每年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5]。


由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查詢歷年躉購費率[6]可以得知,近年隨著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從103年636千瓩,成長至111年合計9,724千瓩,大幅成長15倍,導致同樣裝置容量介於十到一百瓩之屋頂型發電設備,其躉購費率已經從103年平均每度6.419元降至112年平均每度4.47元。


隨著裝置容量的提升,躉購費率勢必逐年調整下降,小型電廠若轉型為第一型,不僅可供應給台電公司,還能直接供應或轉售給其他綠電需求業者,甚至銷售電能給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這讓小型電廠能更主動參與綠電交易,更具彈性地迎合不斷變化的能源市場需求。在這樣供需不平衡的市場中,小型電廠有機會尋找更多交易機會與有利條件。


在供應鏈及政策壓力,台灣綠電市場需求緊迫,躉購費率又漸漸失去誘因的情況下,依一般商業邏輯,應該會促成更多第一型電廠的加入或是由第三型轉第一型的轉型才對。


但依能源署於112年10月19日更新民營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業裝置容量資料[7]顯示,第一型裝置容量目前僅佔全台太陽能裝置容量的16%,代表絕大多數太陽能仍未於市場上流通。


雖依現行「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111年管理辦法修訂版)」[8],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雙方得經書面合意隨時終止契約,惟多數小型電廠仍選擇維持與台電簽訂購售契約。


在追求綠電交易自由化的同時,第一型電廠所需的申請過程卻顯得複雜且漫長。


在土地開發階段,受限於台灣本身地狹人稠,需耗費相當時間成本去尋找合適的土地,且我國深受有土斯有財觀念影響,私人土地大多不願受制於二十年的租賃期限,土地開發不易;再者,若土地位於環境保護列管範圍,除了與當地居民溝通外,更需要取得各相關部會同意,而實務上更可能因為各部會在權責歸屬不明下,在各階段審查過程時程較為冗長。


太陽能板建置受到原物料波動的影響[9],整體太陽能產業在面臨成本通膨壓力時,資金需求大幅增加。然而,隨著太陽能電廠裝置容量的擴大,建造和營運的時間逐漸拉長,這使得從銀行獲取貸款變得更加困難。此外,若小型電廠的電能銷售對象非台電,這也可能影響銀行對其還款能力的評估,使得太陽能產業在資金取得方面面臨額外的挑戰。


第一型電廠在申請前後過程中皆需遵循嚴格的監管標準,這對小型電廠而言顯然是一項難以負荷的壓力。監管要求包括技術、營運、環境等多方面的標準,依《電業法》第66條規定,「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對於規模較小的電廠而言,不僅增加了遵循的複雜性,同時也需投入更多資源以符合這些標準,這或許成為小型電廠轉型的阻礙之一,導致雖然自由交易市場誘因大,卻讓人不敢貿然投入。


結論


不管是第一型或第三型太陽光電廠,太陽能發電在台灣的再生能源發電量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為實現能源轉型的目標,日後的法規若能針對市場變化做出相應的修正,或各部會權責劃分更明確,縮短行政時程,將會讓太陽光電業者投入第一型的設置意願,想必將更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這將有助於台灣實現更為可持續和環保的能源未來,同時促進綠能產業的增長,為經濟和環境帶來積極影響。期待未來更多的法規和政策將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並使台灣在綠能領域保持領先地位。


參考資料


[1]再生能源發電量統計112年8月份月報,再生能源資訊網。


[2]歷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台灣電力公司。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經濟部,111年5月19日。


[4]電業法,經濟部,112年6月28日。


[5]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經濟部能源局,112年1月6日。


[6]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政府資料開放平台,112年10月4日。


[7]民營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業裝置容量資料,經濟部能源署,112年10月19日。


[8]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111年管理辦法修訂版),台灣電力公司。


[9]https://ic.tpex.org.tw/introduce.php?ic=A100,產業價值鏈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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