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董事會決議除息基準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3元。二、董事會訂定111年08月19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股東親洽或以掛號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部,郵寄以郵戳為憑。『因最後過戶日111年8月14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1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1年8月1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三、現金股利訂於111年09月0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現金股利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金額匯費及郵資自股東股利中扣除,但留有匯款帳戶者,不足匯費或無匯款帳號者不足郵費者,僅郵寄領取通知書,請股東逕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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