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為防止國內運動賽事再度出現假球、簽賭等憾事,立法院聯席會議2日初審《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的犯罪樣態,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年運彩市場蓬勃發展,2024年銷售創新高達643億元,然而在如此龐大商機背後,卻屢屢爆出假球、賽事操控等醜聞,因此,行政院今年3月拍板《運彩條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也提出將近30個修法版本,盼遏止人為介入彩券交易。
歷經三度排審,立法院聯席會議終於完成初審程序,增列利誘、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且未遂犯也會被處罰。法務部參事汪南均解釋,利誘的構成要件不僅於收受財物,只要有以利益引誘,就有可能成罪;另依過去實務經驗,法院判斷意圖營利會考量「主觀犯意」和「客觀證據」,例如相關共犯通訊紀錄、投注情形等,都會是蒐證重點。
初審條文明定,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為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或因此致人重傷,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也刪除運動團隊經營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處以罰鍰的規定,未來相關案件將回歸《刑事訴訟法》及《刑法》辦理,例如抗拒公務執行、偽證罪等刑事處罰。
不過仍有立委主張應保留「行政罰」,明定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有防制賽事舞弊的義務,因此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體育署儘速研擬修法,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呂晏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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